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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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4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子顥選任辯護人陳佳俊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6211號、105年度偵緝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子顥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周子顥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部分犯行,惟依卷內事證所示,足認所涉罪嫌重大,又被告所犯係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係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審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05年8月29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就犯罪事實仍僅坦承部分犯行,惟依證人證述、相關鑑定書及扣案物等證據,足認犯罪嫌疑重大;又本件被告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3項係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情一般人於面臨此等重罪均有趨吉避凶之逃避心態,倘准以具保停止羈押,其逃亡之誘因亦隨之增加;甚且被告前係經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再審酌本案前業於105年11月16日進行審理程序進行證人交互詰問,復訂於105年12月15日續行審理程序,是仍有保全刑事審判及執行進行之必要。本院綜合上情,認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棄保逃亡之虞,亦即對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尚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而確保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從而,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11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銘壎
法官陳彥志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