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止因犯賭博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以九十六年度中簡字第一七六五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八四三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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