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五一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止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八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一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三四六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並於九十三年五月七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