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59號聲請人得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湘蓉┌───────────────────────────────────────────────────────┐│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5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嘉南分│94年10月15日│150,964元│JC0000000││││司 黃正雄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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