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9號

原告 蕭淑美

被告CHUMANHTHANG(中文姓名: 周孟勝 )

(現另案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案件(113年度審金易字第7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CHUMANHTHANG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蕭淑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品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