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3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不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貳面,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於民國113年8月9日,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查獲 張凱翔 駕駛懸掛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之自小客車,然經檢察官偵查後,認張凱翔涉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罪,犯罪嫌疑不足,而於113年12月22日以113年度偵字第252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屬實,並有張凱翔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而該案扣得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經鑑定後認確屬偽造之車牌乙節,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單、彩鴻實業有限公司113年8月23日彩車監字第1130823003號函(見警卷第23-27、39頁;偵卷第14、22頁)在卷可稽。另張凱翔雖於警偵訊供稱其所駕駛懸掛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之自小客車,原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陳建章 (音譯)」之人在使用,後來「陳建章」說他要出國工作,就將該車借給其使用等情,而堪認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屬「陳建章」所有,且供其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所用之物,惟檢察官已克盡偵查之能事,仍無從查明「陳建章」之真實姓名年籍,因事實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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