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5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594號聲請人 王振豐 代理人 吳幸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2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郭瀞憶┌────────────────────────────────┐│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59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 野村 證券投資信│野村積極成長│02Z0000000000│1│5000│││託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2│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環球證券│02Z0000000000│1│629.57│││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