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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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19號聲請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相對人 林炳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和解或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住所地為台灣省澎湖縣,有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破產法第2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孝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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