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2687號
原 告 簡志能
被 告 潘嵩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器產品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簡易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者,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惟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抗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或
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
簡易程序,並將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訴訟事件,由
原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
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6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返還原告供其使用之冷氣機4台
及電冰箱1台或折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本件顯非屬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之範圍
,原告雖為本案之言詞辯論,然被告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無從合意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改
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