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646號
原   告  陳偉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進全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被
告蘇進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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