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654號
原   告  謝慶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美珠潘美珠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被告
吳美珠、潘美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委任狀,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 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