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654號
原 告 謝慶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美珠 、 潘美珠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被告
吳美珠、潘美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委任狀,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