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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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85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6月6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1月6日執行羈押,並經延長羈押2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本件尚未審結,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6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榮和
法官黃斯偉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