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77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77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