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7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因另案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選任辯護人 鄧翊鴻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應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羈押。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所涉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加重強盜等犯罪,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僅起訴書所載前後即有五次犯行,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自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將其羈押,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劉元斐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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