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簡字第546號
上 訴 人  張清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寶蓮 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9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額核定為新台幣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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