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再抗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再抗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抗字第17號再審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民國95年6月26日本院95年度再抗字第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聲請,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裁定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駁回再審之聲請之確定裁定,更行提起再審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498-1條之規定甚明。
本件聲請人前對本院95年抗字第11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本院95再抗字第7號裁定以該再審之聲請未具體表明再審之理由,並於裁定針對再審聲請人所表明之理由,實體上論敘原確定裁定亦無再審意旨所指與事實不符之違法不當之處,茲再審聲請人復以同一事由,對駁回再審之聲請之確定裁定,更行提起再審之聲請,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其再審之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曾謀貴法官蔡王金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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