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鍾榮輝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鄉○○村○鄰○○路○○○巷○○巷○○○號,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乙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高敏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蕭雅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