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執聲矩字第一三四一號、九十一年執字第七一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復因收受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贓物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陳卿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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