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2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215號債權人墾丁公園大亨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杜修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顏文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及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三、貴委員會聲請狀之具狀人非貴委員會,請更正具狀人為貴委員會,並於狀底蓋貴委員會之大、小章。
四、債務人顏文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