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疑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五號聲明人 何建興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三審判決(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五六○號),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的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
二、本件聲明人何建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五六○號判決聲明疑義,然該判決係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程序駁回,並無具體的宣示主刑、從刑,其向本院聲明疑義,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吳三龍法官何菁莪法官洪曉能法官郭玫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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