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三號聲請人 陳文彬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文彬前因竊盜等九罪,均經判處罪刑確定,並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一○○年度聲字第八○四號裁定將上開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嗣上開各罪刑分別經本院一○一年度台非字第三九二號、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二、三二三號判決撤銷及改判,自應另定應執行之刑云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定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又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聲請人不請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竟向本院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吳三龍法官何菁莪法官洪曉能法官郭玫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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