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8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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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訴字第1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盗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888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世棟 選任辯護人 廖偉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盗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世棟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陸年參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郭世棟(以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強盜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執行羈押,至106年3月1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強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在案,足認犯罪嫌疑確屬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而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乃基本人性,是重罪本即有誘發逃亡之較高機率,依一般合理判斷,可認其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再參酌被告所涉犯行,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必要。是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
3月16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據上論結,應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李進清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