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小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斗小字第8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簡旻毅
被   告  陳重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捌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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