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587號
原 告 許琮明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及第2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如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
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敘明訴訟標的之價額,亦未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查
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正繳納裁判
費,該裁定於同年月7日送達於原告起訴狀上記載之住址,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
料查詢清單、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存卷可查,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盈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