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葉松穎
被 告 張家哲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43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5月23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鄭瓊琳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零捌拾柒元,及其中肆萬捌仟捌
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鄭瓊琳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