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2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2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經貴院86年上易字第5557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95年3月22日入臺灣桃園監獄執行,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楊照男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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