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11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莊學志┌──────────────────────────────────────────────────┐│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97年度催字第116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75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