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8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8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8510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易修億鑫 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 陳明 第三人 徐琳清 現在是否仍任職於億鑫工
二、陳明第三人徐琳清自扣押命令時起迄今,每
三、提出債務人李易修之最近戶籍謄本一份(記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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