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2127號
上訴人即被告 鈺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參萬玖仟捌
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