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嘉簡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嘉簡字第75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羅惠芬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0月1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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