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09,17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原告尚欠裁判費7,81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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