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64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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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646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646號聲請人 楊境銓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17號、第1188號、第1304號、109年度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合併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08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比例原則、平等及罪刑相當原則之規定,聲請釋憲等語。查聲請人對系爭合併判決、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核屬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合先敘明。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
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系爭合併判決宣告處有期徒刑17年10月及系爭判決宣告處有期徒刑10年6月,本得依法提起上訴,然因聲請人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是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張瓊文
大法官蔡宗珍大法官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