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3號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被上訴人東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鴻顯 被上訴人 陳瓊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聲明上訴狀 陳明 對於第1審判決全部不服,參酌第1審補費裁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635萬7,6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02萬5,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