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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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1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
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9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77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7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火秋予┌──────────────────────────────────────────────────┐│附表:99年度除字第41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0│股票│1│2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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