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美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等罪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35號),裁定如下:
主文羅美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美雲前因殺人等罪案件,先後經判刑確定,並已入監執行中。茲於107年4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4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70162943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顧正德法官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格瑤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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