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90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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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О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辰○○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撤緩偵字第一號),本院沙鹿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辰○○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辰○○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間起,受僱於乳鄉食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縣海線經銷商庚○○,負責大肚區恆農乳品分送及貨款收取之業務,為從事送貨及收款業務之人。詎辰○○因缺錢花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詐欺概括犯意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年九月間起至同年十一月止,利用收取貨款之機會,先將庚○○已列打好作為收款憑據、性質上屬私文書之如附表所示收款明細表上之金額、日期等項,加以塗改為包括未送乳品月份之收款明細表後,再連續持向乳品客戶己○○、甲○○、乙○○、 郭阿米 、辛○○、寅○○、 夏春露 、壬○○、癸○○、丑○○、子○○、丙○○、戊○○、卯○○等人(下稱己○○等人)收取包括未到期乳品之貨款,並交付變造後之收款明細表予己○○等人收執而行使之,致使己○○等人不知有詐,陷於錯誤,依辰○○已變造後之收款明細表所示金額,交付乳品貨款予辰○○,足生損害於庚○○及己○○等人。辰○○於收取己○○等人及其他客戶之乳品貨款後,乃將其中新臺幣(下同)十二萬五千元侵占入己。嗣因乳品客戶向公司反應,經庚○○找辰○○了解,並與客戶對帳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庚○○聲請臺中縣大肚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該委員會將調解書送請本院核定後副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經該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辰○○於警訊、偵查均坦承不諱,且於本院審理時為認罪之陳述,核與被害人庚○○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指訴之情節相符,復經被害人庚○○之乳品客戶己○○、郭阿米、辛○○到庭結證屬實,並有收款明細表十四紙、客戶對帳統計明細表、臺中縣大肚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各一份附卷可稽,可知被告辰○○右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信採。又:
(一)被告對於向乳品客戶己○○等人及其他乳品客戶所收取之貨款,均係應繳回被害人庚○○之款項,本即知曉,竟未將之繳回,擅自挪供己用,足見其主觀上確有不法所有之侵占意圖,至臻明確。
(二)又被告明知不得向乳品客戶己○○等人溢收未到期乳品貨款,竟以變造如附表所示收款明細表,再持向乳品客戶己○○等人收取變造後乳品貨款之方式,訛詐己○○等人,再將所收取之貨品均予侵占入己,其主觀上另有不法所有之詐欺意圖,亦屬灼然。且被告持用該等變造後之收款明細表向乳品客戶己○○等人收取貨款,並交付各該收款明細表作為執據,均使己○○等人陷於錯誤,皆依變造後之收款明細表交付款項,自有損於己○○等人之權益,並妨害被害人庚○○之信譽,均足以生損害於己○○等人及庚○○。
(三)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右開犯行,洵堪認定。
二、查被告辰○○於受僱於被害人庚○○擔任送運乳品及收取貨款期間之九十年九月至十一月間,將向客戶收取之乳品貨款其中十二萬五千元予以侵占入己之行為,核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又其為溢收乳品貨款,乃擅自變造如附表所示之收款明細表私文書,並持交客戶己○○等人而行使之,致使己○○等人陷於錯誤,依變造後之收款明細表所示金額交付予被告,足以生損害於庚○○及己○○等人,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又:
(一)被告於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收款明細表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多次收取乳品貨款後侵占之犯行、多次行使如附表所示變造收款明細表私文書、多次持用如附表所示變造收款明細表詐騙客戶己○○等人之犯行,各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分別觸犯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各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分別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之業務侵占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並各依法加重其刑。
(三)被告一持用如附表所示變造收款明細表向客戶收取變造後貨款之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四)被告係為達侵占乳品客戶己○○等人之乳品款項,始變造、行使如附表所示之變造收款明細表私文書,所犯業務侵占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二罪間,有手段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
(五)公訴意旨雖僅就被告侵占乳品貨款合計十二萬五千元及行使如附表所示變造收款明細表之犯罪事實,提起公訴,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有明定。本件被告係以行使如附表所示變造收款明細表之方式,向客戶己○○等人訛詐,致使己○○等人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悉依變造後收款明細表之金額交付予被告,所為另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罪名,且與前揭論罪科刑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本院自應就屬於裁判上一罪之詐騙客戶己○○等人之乳品貨款犯行,一併加以裁判。
(六)爰審酌被告於違犯本案前並無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參,其因經濟拮据,竟利用被害人庚○○及乳品客戶對其之信任,將所收取之乳品貨款合計十二萬五千元,擅自挪用,且為溢收貨款,又變造如附表所示之收款明細表,犯罪之目的雖非複雜,手段亦屬平和,但所為仍屬可議,惟被告所侵占之款項為十二萬五千元,數額非大,溢收乳品款項之客戶計十四人,但溢收之金額均不多,造成客戶權益之損害及對被害人庚○○信譽之影響尚微,暨被告犯後雖能坦認犯行,知所悔悟,但因自身經濟不佳,對於所侵占之金額遲未能償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
(七)如附表所示之變造收款明細表,雖係被告違犯本件犯行所用之物,但均已持交客戶己○○等人收執,而為己○○等人所有保管之物,又不屬違禁物,核與刑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不符,爰不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客戶姓名│客戶至九十年十一月三十│被告變造後之貨款及│備註│││日止應付貨款(新臺幣)│向客戶收取之貨款│├──┼─────┼───────────┼─────────┼─────│一│己○○│四百二十五元│一千元│由於被告持├──┼─────┼───────────┼─────────┤交上開客戶│二│甲○○│一千元│二千元│之變造收款├──┼─────┼───────────┼─────────┤明細表均未│三│乙○○│五百七十五元│一千元│能提出,對├──┼─────┼───────────┼─────────┤於被告實際│四│郭阿米│五百元│一千元│偽造之內容├──┼─────┼───────────┼─────────┤無法查知,│五│辛○○│四百六十元│一千元│只能依被告├──┼─────┼───────────┼─────────┤及客戶之對│六│寅○○│五百七十五元│一千元│帳查出被告├──┼─────┼───────────┼─────────┤變造之金額│七│丁○○│六百四十四元│一千元│。
├──┼─────┼───────────┼─────────┤│八│壬○○│五百七十五元│一千元│├──┼─────┼───────────┼─────────┤│九│癸○○│一千一百二十元│二千元│├──┼─────┼───────────┼─────────┤│十│丑○○│六百十六元│一千元│├──┼─────┼───────────┼─────────┤│十一│子○○│五百七十五元│一千元│├──┼─────┼───────────┼─────────┤│十二│丙○○│一千一百元│一千五百元│├──┼─────┼───────────┼─────────┤│十三│戊○○│五百七十五元│一千元│├──┼─────┼───────────┼─────────┤│十四│卯○○│五百元│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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