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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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二一三號),本院員 林簡易庭 簽移本院依通常程序處理,經本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未貼專賣憑證之大衛杜夫牌香菸貳拾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補載「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十時許,販入未貼專賣憑證之大衛杜夫牌香菸二條」外,其餘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本案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外,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
三、被告所犯法條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法官法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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