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江有昱 被告彰化縣溪州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宋金堆 訴訟代理人 鄭岳宗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金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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