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7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更一字第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78號原告 簡英智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 律師
梅文欣 律師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代表人 宋汝堯 (關務長)訴訟代理人 王毓懋
賴曉瑩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本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78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合議庭法官欄所載「畢乃俊、陳鴻斌」,應依序更正為「 陳金圍 、陳鴻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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