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21號聲請人 林素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股票(下稱系爭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7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6年12月6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證券業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873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炎煌┌──────────────────────────────────────────────┐│股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2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86ND00000000│20│20000││├──┼──────────────┼──────────────┼───┼─────┼───┤│000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