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95號聲請人卓耀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承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惠琪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嘉蓉┌─────────────────────────────────────┐│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華震科技股│彰化商業銀│106年7月27日│191,975元│ER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三重埔分│││││││ 黃明祥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