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肇晃選任辯護人趙禹任律師被告謝玉梅選任辯護人 鄭鈞懋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4440、19227號、106年度毒偵字第4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胡慧滿法官吳書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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