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3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3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301號聲請人 楊陽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鍾子萱┌───────────────────────────────┐│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30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臺灣土地│臺灣土地│107年3月15日│33,000元│PQ0000000│││銀行東台│銀行東台││││││北分行│北分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