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職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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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職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盜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職字第一一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盜匪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覊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捌年伍月貳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盜匪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非予覊押,顯難進行審判,予以執行覊押在案。案經上訴後由本院接押,於審理中,其法定覊押期間行將屆滿,而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自本(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延長其覊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紀俊乾
法官楊商江法官黃正興法官丁錦清法官賴忠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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