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25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尚秉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部分量刑事由應行調查,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2年7月11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刑事第3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