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昌運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毛重零點叁壹伍公克)及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析離之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昌運所涉持有毒品罪嫌,業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以101年度偵字第224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32公克,驗餘毛重0.315公克),經鑑驗確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毒品檢體檢驗報告在卷足證,該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三、查本案所扣得之透明結晶1包(檢驗前毛重0.33公克,檢驗後毛重0.315公克),經送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驗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中心於101年10月5日出具之毒品檢體檢驗報告(實驗編號:D14748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查獲暨扣押物採證照片3張等在卷可稽,堪認該扣案物係違禁物無訛,揆諸首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應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佳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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