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交簡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9號原告 黃惠貞 被告 陳冠宇 兼法定代理人 陳志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審交易字第5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周佑倫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