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12號被告 宋民偉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 律師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陳孟彥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考之被告宋民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綦詳,認其多次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誠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著於民國101年10月26日執行羈押,復自102年1月26日起延長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身陷羈押之處境已久,相關證人於偵查中早經作證完畢、相關證物亦遭扣案,被告絕無勾結串供之需要,為此請准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觀諸被告固然否認檢察官起訴書上載全部犯罪事實,參閱證人邱奕嘉、 陳冠鴻陳冠裕丁紳偉王勃傑 之證述,兼佐扣押物品清單、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悉見被告屢次涉犯上揭罪名之犯嫌洵屬重大,所犯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其素不否認結識同案被告 郭亞婷 相互聯絡、交情匪淺,甚且各別供述內容略呈歧異,避重就輕企圖卸責之姿至灼,斟與一般不會隱瞞同居男女朋友販毒內幕之常態有違,便具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本院審酌原羈押原因迄今仍存,現下既未判決確定,倘若釋放被告將生影響日後審判及執行窒礙難行之處,權衡比例原則,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該必要性目前無從透過具保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手段加以替代,另更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規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即應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虹翔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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