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小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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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斗小字第一一四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送達代收人  邱湘芸
  被   告 甲○○○住台北市○○區○○里○○○路○巷○號二樓
右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里○○○路○巷○號二樓,依民事訴訟法
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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