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503號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何文樹
葉國德
被 告 鐘英治
鐘孟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民國91年
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1
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陳業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麗緞